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CRM软件   2023-11-28 12:59   58 人阅读  0 条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目录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国有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事业单位是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述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或设施。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确定,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以依法成立的企业确定,都不是完全意义的以法人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虽然对纳税人的确定规定了三个条件,但是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导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使两类纳税人不易划分,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根据国际税收惯例,实行公司或法人税制是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经营组织或称营口利事业课税的基本制度选择。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坚持法人税制是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但是,与投资者相对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事业并不都是以法人或公司的名义登记管理,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我国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目前企业经营组织新旧两种商法体系并存还将延续相当长时间(旧商法体系是指按企业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新商法体系指按法律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时,也为了照顾中国人的历史习惯,新企业所得税法名称定为“企业所得税法”。税法名称固然重要,但这只是形式,最主要的是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

        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投资者个人负无限责任,为了合理负担,避免重复征税,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对于这类企业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而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涵盖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衔接配合,实现企业所得税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和调节,规范国家与企业、居民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的税收环境,堵塞税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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