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标志(纳税标志图案)

 CRM软件   2023-11-27 13:01   33 人阅读  0 条评论

  纳税标志是指税务机关征税后,为了便于检查,按照规定发给纳税人粘贴或悬挂于征税对象之上的证件。如车船使用牌照税(现已取消)的征税牌照。对已征屠宰税(现已取消)的牲畜肉加盖的验讫戳,也带有纳税标志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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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标志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标志

        为便于查验,除一些特别规定外,对全国机动车辆统一粘贴车船使用税标志。

        车船使用税标志分完税和免税的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按规定给予减免这两种税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中明确规定免纳上述两税的车辆。(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下列机动车辆不粘贴统一的免税或完税标志:

        1、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

        2、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港作车、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疗手术车、殡仪车;

        3、只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

        4、挂军用牌照和武警牌照的车辆;

        5、各国驻华使、领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车辆。

        除上述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都应按规定粘贴完税和免税标志。按规定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仍应粘贴完税标志。

        车船使用税完税或免税标志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基层税收征收机关检发。每辆车检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因意外缘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检发标志者,应由申领人填具申请,写明事由,经税务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方能补发。

      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1993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税函发(1992)1441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三年起全国机动车辆统一粘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现已取消)完税和免税标志”。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识别,有利于征收管理,减少拦车检查。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动车辆统一粘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工作今年才开始,各地印制标志时间、征期不同,粘贴时间也各不相同,因此,对驶经本地的外地车辆进行识别检查有一定困难。考虑到上述情况,各地在一九九三年内对外省(区)市来本地的车辆可缓行检查;对本省(区)市车辆如何进行识别检查,由各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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