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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责任债券

2024-03-07 19:00:37CRM百科

  一般责任债券起源于美国,是一种地方债券,由州、市、镇或县政府发行,以发行者的征税能力作保证,尤其以其最不受限制的征税能力作保证的一种政府债券。

目录
  • 1一般责任债券发行条件及方式
  • 2地方政府债券概述
      一般责任债券发行条件及方式

        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

        关于进一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6、发行方式

        实行审批制度: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并且债券发行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另外在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上,主管机构也存在较强的干预。

      地方政府债券概述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

        2015年实行新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后,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范围内,自行组织本地区的政府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债券额度可以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按照债券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主要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置换债券(置换政府存量债务)、再融资债券(到期政府债券续发);按照还款资金来源,分为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一般预算资金偿还本息)和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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