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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2023-12-29 18:59:21CRM百科

  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目录
  • 1公开招标的情形
  • 2公开招标的优点缺点
  • 3为什么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 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5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
  • 6公开招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流程
  • 7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主要差异
      公开招标的情形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的优点缺点

        优点:为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招标单位也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和保证工程质量。

        缺点:投标单位良莠不齐、招标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容易被不负责任的单位抢标。

      为什么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主要因为:

        (1)公开招标最能体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2)公开招标是最富有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至少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程序规范。二是公开性。

        (3)公开招标有利于实现集中采购,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关于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概念,《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也就是说,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略有差异,下面举例说明:

        吉林:

        参考依据:《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

        参考依据: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报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网上商城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江苏:

        参考依据: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

        以四川广元为例进行说明,根据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

      公开招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流程

        参考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流程”:

        一、入场准备

        (一)政府采购项目在“政采云”备案通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登录“全省一张网”办理项目登记,推送至“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政府采购”。

        (二)确认行政监管

        1.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善项目采购信息,提交至采购人。

        2.采购人确认后提交至行政监督部门。

        3.行政监督部门凭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予以确认监管。

        (三)招标公告编辑、招标文件编制

        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模板格式在线编辑公告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填录评标专家抽取条件和采购人评标代表信息,提交至采购人。

        2.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入场准备工作完成。

        二、项目入场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

        招标公告自动发布,相应的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由系统根据场地使用情况,结合法定最短时间自动安排生成,项目完成入场。

        (二)确定交易管理员

        系统随机确定项目交易管理员,负责项目的交易服务和管理。

        三、文件复检

        (一)交易管理员于开标前完成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二)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四、招标文件获取

        潜在投标人凭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下载招标文件。

        五、发布更正公告(如有)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线编制澄清文件,编辑更正公告内容,提交至采购人。

        (二)采购人确认后自动发布更正公告。

        (三)涉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系统依据法规及场地使用情况自动更新安排开标时间。

        (四)交易管理员在开标前完成更正公告环节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五)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六)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六、编制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或更正后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模板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七、递交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交易系统递交投标文件。

        八、开标

        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电子开标室约定的开标席位持CA锁登录远投网开系统,以不见面、不音频、不视频的方式组织线上开标活动。

        九、资格审查(货物、服务类项目)

        资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在交易中心电子开标室预定的开标席位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

        十、组成评标委员会

        (一)开标当日系统按照采购人在线提交的专家抽取登记表在统一时间自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与采购人评标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可以不派评标代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经身份验证后进入随机分配的评标席位,以不见面、不音频、不视频方式在线开展评标工作。

        十一、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系统操作要求,按规定登录评标系统。

        (二)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系统的规定,依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线上评标,出具评标报告。

        十二、发放专家费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发放评标劳务报酬。

        十三、评标见证

        (一)交易管理员于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评标过程进行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二)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三)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十四、发布评审结果公示

        评标(评审)结束后,系统自动将开标情况、资格性审查结果、各评分项汇总得分、无效投标依据等进行对外公示。

        十五、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系统拟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编辑中标(成交)通知书,提交至采购人。

        (二)采购人审核确认后,系统自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告知投标人得分、排序,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原因,同时向中标人在线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交易管理员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对公告进行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四)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五)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十六、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如有)

        (一)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系统拟定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重新编辑中标(成交)通知书,提交至采购人。

        (二)采购人审核确认后,系统自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同时重新向变更后的中标人在线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交易管理员于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对更正公告进行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四)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五)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十七、合同网签及公告

        (一)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按规定在线签订中标合同。

        (二)签订完成后,系统自动发布合同公告,同时将合同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交易管理员于合同网签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网签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四)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五)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十八、办理交易证明书

        采购人于合同公告后自行在线打印交易证明书。

        十九、履约验收

        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成后,上传履约验收相关资料,填写履约验收公告内容,确认后自动发布履约验收公告,并将信息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质疑

        (一)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交易系统按规定提出质疑。

        (二)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针对质疑事项拟出答复意见,提交至采购人。

        (三)采购人登录系统审核确认后,通过系统回复投标人(含潜在投标人)。

        (四)交易管理员于质疑回复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五)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六)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二十一、投诉

        (一)投标人(含潜在投标人)登录系统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函。

        (二)行政监督部门在线受理投诉,并在线向投标人(含潜在投标人)进行回复。

        (三)交易管理员于投诉回复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四)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五)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二十二、重新评审

        (一)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提出重新评审申请,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采购人审核确认后提交至交易中心。

        (二)交易中心确认后,预约场地并通知原评审专家按规定进行重新评审。

        (三)重新评审结束后发布评审结果公示,改变结果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推送至监督部门。

        (四)交易管理员于重新评审流程启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评审规范性复检,复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五)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六)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转交易管理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二十三、提请评审结果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存在错误,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情况,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代理机构登录系统提请评审结果监督检查,推送至采购人。

        (二)采购人确认后,系统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监督部门在线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推送至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意见在系统中发起重新评审、终止或废标等流程(具体详见对应流程)。

        二十四、终止

        (一)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拟定终止公告,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

        (二)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对项目做终止处理,自动发布终止公告,并通过系统告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系统自动将终止情况推送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五、废标

        (一)由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选择废标所属情形,拟定废标公告,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

        (二)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发布废标公告,并通过系统告知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同时系统自动将废标情况推送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六、资料归档

        系统自动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如有线下补充资料,按照归档流程补充上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主要差异

        1.供应商榷定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邀请招标是一种不公开的招标方式,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数量有限;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评审方法不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则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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