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
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以下简称转出地)或者买方住所地(以下简称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在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核实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与车辆转入地一致。对在转入地和转出地以外第三地进行交易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
二、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对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需要返回转出地交验机动车、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对在转出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需要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并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经营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等场所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前,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准确采集并及时报送相关交易信息。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应当查看交易车辆,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等,核对内容包括:卖方身份证明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一致;实车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记载的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是否有效等。查看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是否有非法改动迹象,是否存在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嫌疑。二手车交易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当包括交易双方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交易发票等,除交易发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保存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鼓励二手车交易档案电子化。
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等业务,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采用拍摄照片、视频通话等方式核验买卖双方身份,核验过程留存音视频并纳入交易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进一步优化规范交易服务流程,督促其认真核对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对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规范准确录入、信息传递及时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联网核对相关信息。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未按规定核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档案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为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车辆办理交易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积极推广实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切实便企利民。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名单见附件)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上半年,全国全面推行。
附件: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试点城市名单.xls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 4 月 7 日
12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发布公告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结合证券行业实际,中证协起草并发布《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中证协指出,《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有助完善证券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证券公司操作风险,切实加强证券公司对各类操作风险事件的防控与应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七章、三十七条,涵盖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全流程。
来看以下要点:
要点一:遵循全面性、可执行性和前瞻性原则
中证协指出,《指引》起草遵循全面性、可执行性和前瞻性原则。
一是覆盖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等层级,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与缓释、监测与报告等环节,涵盖与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业务连续运行、外包风险管理、员工行为管理、内部控制等专项领域。
二是充分考虑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现状,强调与证券公司自身特点、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侧重于建立体系、指引方向、完善机制、打好基础,避免要求过高、过细或者过严。对于操作风险管理涉及的基本事项,予以明确;对于基本事项以外的管理工作要求,给予一定灵活性。
三是强调前瞻性管理,结合证券行业发展趋势和数字化转型的背景,强调对新业务新产品和重点业务领域的操作风险加强管控,对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开展操作风险监测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对操作风险有关系统建设、数据治理与数据质量控制提出要求。
要点二:明确各大业务条线应确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措施
《指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针对其主要业务,建立并持续梳理、完善操作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纪业务应建立健全账户实名制、客户信息保护、异常交易监测、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处理等制度和流程,及时发现、妥善处理风险事件;
(二) 自营业务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清算交收和风险监控等关键岗位由专人负责,并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权限控制;
(三) 投资银行类业务应规范尽职调查过程和项目跟踪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相关材料、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签字审批制度,强化编制或协助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复核把关,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管理;
(四) 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规定与其他业务严格分离,并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合同约定,分别办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估值、核算、收益分配,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五) 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融资类业务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参数设置、指令申报、资金划转、违约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按规定与客户签订合同,并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明确讲解、告知和确认;
(六) 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建立健全客户准入、交易文件的生成和报备、交易确认、交易簿记与复核、估值核算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部门和人员应进行分级授权;
(七) 涉及跨境的业务应建立健全涉及境内外业务流程衔接、信息系统或数据对接、敏感信息跨境流动、数据备份等方面的管理流程。
要点三:明确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及职责 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
《指引》明确了对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要求,并结合操作风险管理特点,提出管理中的统筹与协作要求。
一是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工作,证券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操作风险管理,并为首席风险官统筹管理操作风险提供支持。
二是证券公司应明确牵头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及职责,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能领域的操作风险,并为牵头部门提供管理支持。
要点四:强调对新业务、新产品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针对近年来证券行业业务领域不断扩展、复杂程度不断提升、新业务新产品不断增多,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形,《指引》中多处提到了关于新业务、新产品风险管理相关要求。
《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应充分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新产品涉及的操作风险,重视防范已有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可能因新业务、新产品引发的操作风险。在制定制度、流程,开发新业务、新产品和建设信息系统时,充分体现操作风险管理的要求。此外,证券公司应建立针对新业务、新产品的判定、评审、验收和回顾等管理流程,充分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新产品涉及的操作风险。在业务系统上线等环节,可开展专项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846723932